成功案例

未成年人致人轻伤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匿名 日期:2017/05/24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审理时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被害人王某,审理时到庭,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2012年11月,被告人莫某与被害人王某与另一同行者在XX 工业园因琐事发生纠纷,莫某拿凳子砸了王某与另一同行者,王某及同伴追赶未及,放弃离开。后莫某回宿舍拿水果刀与另一持钢管的男子追到王某及同伴,莫某持刀将王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7月底,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方接受莫某家属委托后会见莫某并取得其授权作为刑事辩护人及民事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案情,作为律师,我方会见莫某多次,向其了解案情,安抚情绪。因其为未成年人,同时与其亲属(母亲与姑姑)多次沟通,给出给莫某争取轻判的方案:向王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与其签订和解协议,请求其出具刑事谅解书,并向法院建议缓刑,同时撤回刑事附带民诉请求。

  经多次与被害人王某沟通并赔偿相应款项后,达成上述协议并履行。

  庭审时,我方为莫某争取轻判进行辩护,建议法院对被告给以缓刑的量刑建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受害人王某存在一定过错。

  二:被告人莫某属临时起意型**犯罪,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莫某被拘捕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交待具体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未满 十八岁,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莫某故意伤害罪成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